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29
京民社发〔2005〕392号
各区县民政局、工商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51号)精神,规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51号),严格禁止党政机关直接主办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包括公、检、法等强力机关,政府各部委办局等职能机关及宣传、纪检监察、组织等党属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二.经民政部门登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前款规定的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三.非党政机关所办的社会团体可以兴办为社会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如民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
四.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财政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手段取得经费来源(如捐赠等);
(二)正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为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三)由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五.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应持经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为社会团体自有资金。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八.社会团体向企业投资后依法获得股利,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事项的发展。
九.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